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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松绑”大麻和CBD,推迟到12月表决!这篇深度解读WHO修改附表的依据!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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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3月2日-6日),正在维也纳召开。此次会议将继续讨论“WHO提出的大麻和大麻相关物质的列管建议 ”,这个议题涉及“将纯CBD制剂从麻醉品清单中删除”的问题,备受关注。

       如果“联合国麻委会”点头,CBD(大麻二酚)将不再归为受管制的麻醉品,成员国(包括中国)的政策将会调整。全球CBD产业将迎来“大解放时代”,CBD生产、加工、衍生品市场将得到快速发展。

       但根据“麻醉药品委员会”公布的草案来看,鉴于问题的复杂性,此次会议上不会表决这一议题,表决被推到了12月份。

       “在目前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继续审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大麻和大麻相关物质的建议,同时铭记其复杂性,以便澄清这些建议的影响和后果以及提出这些建议的理由,并决定在2020年12月第六十三届会议续会上进行表决,以维护国际列管制度的完整性。”(摘自麻委会草案)

       需要分辨清楚的是,此次“麻醉药品委员会”审议的“WHO提出的大麻和大麻相关物质的列管建议 ”,只能说对大麻进行“松绑”,而不能说是“解禁”。

       大麻的医疗价值获得认可,是促成这次改革的原因。改革的内容,简单来说,就是不再对大麻“一棍子打死”,而是区分出大麻中哪些成分致幻成瘾(THC),哪些成分没有滥用(CBD等)的风险;对有致幻成瘾精神作用的物质实行管控,对没有精神作用的成分松绑。

       CND和三项国际公约

       “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CND)”是联合国麻醉品管制领域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成立后,已分别草拟并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这三项国际公约,包含禁止使用大麻的规定。三项国际条约,将不同的药物或药物制剂列入不同的“附表(Schedule)”,“附表”不同,药物被管制的等级不同。

       WHO修改附表的依据

       世界卫生组织,对于大麻和大麻相关物质的最新建议,也是麻委会需要审议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WHO建议1:将大麻和大麻脂自《1961年公约》附表四中删去。 

       依据:在《1961年公约》中,“大麻”指大麻植物开花结实的梢(与梢分离的种子及叶除外),其脂质未经提取。“大麻脂”指自大麻植物取得的析离脂质,不论其为粗制抑或经精炼。在大麻(包括大麻脂,以下同)的许多化合物中,δ-9-四氢大麻酚(Δ9-THC)是其主要精神活性成分,而大麻中所含的大麻二酚却不具有精神活性。

       吸食大麻后,不良反应包括头晕以及运动控制与认知功能受损。由于对运动和认知的影响,吸食大麻会影响驾驶。据报告,儿童吸食大麻具有特殊风险,如呼吸抑制、心动过速和昏迷等。吸食大麻的不良反应与单独使用 δ-9-四氢大麻酚造成的不良反应相似。

       长期吸食大麻还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反应,尤其是焦虑、抑郁和精神疾病等精神健康障碍风险增加。由于大麻对发育中的大脑有影响,长期经常性地吸食大麻对年轻人造成的问题尤其严重。

       每日或几乎每日吸食大麻者可能出现生理依赖。吸食者在戒除大麻时出现的戒断症状即可证实这一点;这些症状包括:胃肠道功能紊乱、食欲改变、易怒、烦躁不安和睡眠障碍。《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和《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版等临床诊断指南承认大麻依赖和与吸食大麻相关的其他疾病。

       “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审议了相关资料,涉及大麻的治疗适应症以及就其可能的医疗应用正在开展的研究。一些国家允许使用大麻来治疗病症,例如化疗引起的恶心和呕吐、疼痛、睡眠障碍以及与多发性硬化症相关的痉挛。

       “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认识到关于大麻治疗效用的有力科学证据尚属有限。然而,一些大麻的口服药物制剂在治疗某些病症方面颇具疗效,如某些类型的疼痛和癫痫等。大麻制剂的定义为含有大麻的固体或液体混合物,根据《1961 年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遵照与大麻和大麻脂相同的管制措施。

       大麻和大麻脂被列入《1961 年公约》附表一和附表四。同时列入这两个附表的物质均极易被滥用并产生不良后果,且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治疗用途。同时列入附表一和附表四的其他物质还有芬太尼类似物、海洛因和被认为非常危险的其他阿片类药物。所有这些物质的使用均与重大死亡风险有关,而使用大麻没有这种风险。

       提交至专家委员会的证据并未表明大麻植物和大麻脂特别容易产生与《1961年公约》附表四所列其他物质类似的不良后果。此外,大麻制剂已经显示出可能对疼痛和其他病症有治疗作用,例如癫痫和与多发性硬化症相关的痉挛。鉴于以上所述,应当对大麻和大麻脂进行一定程度的列管,以避免使用大麻造成的伤害,同时不至阻碍获取和研发大麻相关制剂用于医疗。

       专家委员会的结论是,大麻和大麻脂列于附表四不符合将药物列入附表四的标准。专家委员会随后审议了更适合将大麻和大麻脂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还是附表二。虽然专家委员会并不认为大麻造成的健康风险程度与附表一中其他大多数药物相同,但也注意到吸食大麻导致公共卫生问题高发,且全球波及范围甚广。基于这些原因,建议仍将大麻和大麻脂列于《1961年公约》附表一。

注:以上源自《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报告》

       WHO建议2:将屈大麻酚及其立体异构体(δ-9-四氢大麻酚)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并将其自《1971年公约》附表二中删去,前提是麻委会通过关于将其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

       依据:大麻植物中的主要精神活性物质是 δ-9-四氢大麻酚(Δ9-THC)的四种立体异构体之一。这种物质具有治疗用途,有时以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屈大麻酚”而为人所知。该物质目前被列入《1971年公约》附表二。

       在《1961年公约》获得通过之时,科学研究尚未确定 Δ9-THC是大麻中的主要精神活性化合物。随后,Δ9-THC在《1971年公约》诞生之初就列入其管制范围。在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先前的审议中,将Δ9-THC的天然活性异构体即屈大麻酚视为合成形式的药物制剂。根据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一项建议,将屈大麻酚列入《1971年公约》附表二。但随后提出的将屈大麻酚列入《1971年公约》附表三的建议并未获得麻醉药品委员会通过。

       专家委员会指出,在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先前的审议中,Δ9-THC,特别是其活性立体异构体屈大麻酚,一直被视作合成形式的药物制剂。如今Δ9-THC还指大麻的主要精神活性成分和非法大麻衍生精神活性产品中的主要化合物。其中一些产品所含 Δ9-THC的浓度高达90%。丁烷大麻油便是最近出现的一种含高纯度 Δ9-THC的非法大麻衍生产品,可以通过加热和吸入蒸气吸食。如此高纯度的非法衍生的 Δ9-THC 产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依赖性和滥用可能性至少与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大麻同等。

       一种物质若与已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的物质相似易受类似滥用并易产生类似不良后果,通常会以同样的方式加以列管。Δ9-THC 易受到与大麻类似的滥用,并具有类似的不良后果,因此符合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标准。还进而认识到,古柯中的主要活性化合物可卡因与古柯叶一并列于《1961年公约》附表一,鸦片中的主要活性化合物吗啡与鸦片一并列于同一附表,故将大麻中的主要活性化合物Δ9-THC 与大麻一并列入同一附表,与上述办法一致。

       根据会员国提出的要求和从联合国其他机构收到的资料,专家委员会认为将Δ9-THC 和大麻置于同一公约同一附表,即《1961 年公约》附表一,将极大地促进在会员国实施各项公约的管制措施。

       因此,专家委员会建议“将屈大麻酚及其立体异构体(δ-9-四氢大麻酚)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并将其自《1971年公约》附表二中删去,前提是麻委会通过关于将其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

注:以上源自《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报告》

       WHO建议3:将THC(δ-9-四氢大麻酚的异构体)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前提是麻委会通过关于将屈大麻酚及其各种立体异构体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并将 THC自《1971年公约》附表一中删去,前提是麻委会通过关于将其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

       依据:《1971年公约》附表一目前列有四氢大麻酚(THC)的六种异构体。这六种异构体在化学上类似于目前列于《1971年公约》附表二的 δ-9-四氢大麻酚(Δ9-THC),但专家委员会已建议将 Δ9-THC 从该表中删去,列入《1961 年公约》附表一。

       虽然从化学角度来说这六种异构体类似于 Δ9-THC,但目前关于这些异构体的滥用可能性和急性中毒后果的证据非常有限乃至没有。未见有《1971年公约》附表一所列THC异构体诱发生理依赖或者正被滥用或可能被滥用从而导致公共卫生问题或社会问题的报告。未见这些异构体的医疗用途或兽医用途的报告。

       专家委员会虽然认识到现有证据尚未表明这些异构体的滥用和不良后果与 Δ9-THC相似,但指出,由于六种异构体与 Δ9-THC 的化学相似性,使用标准化学分析方法难以将六种异构体中的任何一种与 Δ9-THC 区分开来。专家委员会认为将这六种异构体和Δ9-THC置于同一公约同一附表中,将促进实施对 Δ9-THC 的国际管制,并协助会员国在国家一级执行管制措施。

注:以上源自《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报告》

       WHO建议4:将大麻浸膏和大麻酊自《1961年公约》附表一中删去。

       依据:大麻浸膏和大麻酊是通过向大麻加入溶剂而制成的制剂,目前列于《1961 年公约》附表一。其中既包括含有大致等量的 δ-9-四氢大麻酚(屈大麻酚;Δ9-THC)和大麻二酚的混合物的医药制剂,也包括含有高浓度 Δ9-THC 的非医药制剂,如丁烷大麻油。医用浸膏和酊剂均为口服,而非法制备和使用的浸膏和酊剂则通常需经加热和蒸发吸食。

       专家委员会认识到,《1961 年公约》中提到的“大麻浸膏和大麻酊”一词包括具有和不具有精神活性特性的各种制剂。专家委员会还认识到这些制剂的精神活性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因为目前列于《1971年公约》中的 Δ9-THC 的浓度不同,也认识到一些不具有精神活性且主要含有大麻二酚的大麻浸膏和大麻酊在治疗应用方面颇有前景。含有不同浓度的 Δ9-THC 的各种制剂在同一附表的同一条目“浸膏和酊”下受到管制,这对于各国负责实施管制措施的主管部门而言是一项挑战。

       根据《1961年公约》,制剂被定义为含有附表一或附表二中某一种物质的固体或液体混合剂,通常遵守与该物质相同的管制措施。专家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这一定义,《1961 年公约》可能涵盖作为大麻“制剂”的所有大麻“浸膏和大麻酊”产品,且如果接受专家委员会将屈大麻酚移至《1961年公约》附表一的建议,还会涵盖作为屈大麻酚及其立体异构体的“制剂”的所有产品。因此,建议将大麻浸膏和大麻酊自《1961年公约》附表一中删去。

注:以上源自《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报告》

       WHO建议5:在《1961年公约》附表一中大麻和大麻脂条目下添加一条脚注,内容为“成分主要为大麻二酚且 δ-9-四氢大麻酚含量不超过0.2%的制剂不受国际管制”。

       依据: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考虑对大麻二酚进行重点审议,并建议被视为纯大麻二酚的制剂不应列入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的附表。大麻二酚存在于大麻和大麻脂中,但不具有精神活性,没有滥用的可能,也没有产生依赖性的可能。它没有明显的不良效应。大麻二酚已被证明可有效治疗某些顽固性的儿童期初发型癫痫,于2018年在美国获批作此用途,目前欧洲联盟也正在考虑批准使用。

       大麻二酚可以化学合成,也可以从大麻植物中制备。已获批准的药物(Epidiolex) 就是大麻植物的一种制剂。专家委员会注意到,作为大麻植物制剂制备的不具有精神活性作用的药物,会含有微量的 δ-9-四氢大麻酚(Δ9-THC;屈大麻酚)。批准用于治疗儿童期初发型癫痫的大麻二酚制剂 Epidiolex 按重量计含有不超过 0.15%的Δ9-THC,且不存在可能导致滥用或依赖的效应。根据不对被视为纯大麻二酚的制剂进行管制的建议,并承认这些制剂中可能存在微量的 Δ9-THC,例如Epidiolex 中其含量浓度为 0.15%,同时认识到对一些会员国而言,对 Δ9-THC 的化学分析可能难以达到 0.15%的准确率。因此,专家委员会建议,应在《1961 年公约》附表一中增加一条脚注,内容为“成分主要为大麻二酚且 δ-9-四氢大麻酚含量不超过 0.2%的制剂不受国际管制。”

注:以上源自《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报告》

       WHO建议6:将含有 δ-9-四氢大麻酚(屈大麻酚)的制剂,即化学合成的制剂,或者与另外一种或多种成分混合成为药剂的大麻制剂,其制备方式使 δ-9-四氢大麻酚(屈大麻酚)无法用便于采用的手段还原,或还原产量不会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三。

       依据:目前含有 δ-9-四氢大麻酚(Δ9-THC;屈大麻酚)的注册药物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含具有精神活性的Δ9-THC和不具有精神活性的大麻二酚、且二者浓度大致相同的大麻制剂,例如Sativex,用于治疗由多发性硬化症引起的痉挛。第二类仅含 Δ9-THC 作为活性化合物,用于治疗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患者体重减轻相关的厌食症,以及与癌症患者化疗相关的、常规止吐治疗未能见效的恶心和呕吐症状。

       目前经批准的含有唯一活性化合物 Δ9-THC的药物均使用合成的 Δ9-THC,例如Marinol 和 Syndros,但将来有可能从大麻中制备含有等量 Δ9-THC 的药物。在治疗效果或不良反应方面,合成的 Δ9-THC 与从大麻植物提取的 Δ9-THC 没有差异。

       这些药物均需口服,已在许多国家获批使用。有关使用这些含 Δ9-THC药物的证据显示,它们与滥用和依赖性问题无关,并且不会转入非医疗用途。

       专家委员会认识到,这些制剂的制备方式使其不可能被滥用,而且并无实际滥用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证据表明目前按照《1961 年公约》附表一的程度对 Sativex 等大麻制剂进行管制以及按照《1971年公约》附表二的程度对Marinol 和 Syndros等使用合成 δ-9-THC 的制剂进行管制是合理的。

       为不妨碍获取这些药物,参照《1961 年公约》第三条第四款,建议“将含有 δ-9-四氢大麻酚(屈大麻酚)的制剂,即化学合成的制剂,或者与另外一种或多种成分混合成为药剂的大麻制剂,其制备方式使 δ-9-四氢大麻酚(屈大麻酚)无法用便于采用的手段还原,或还原产量不会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列入《1961年公约》附表三。”

注:以上源自《药物依赖性专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报告》

        虽然,对“WHO提出的大麻和大麻相关物质的列管建议 ”推迟到在2020年12月第六十三届会议续会上进行表决。但此次“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会议上的讨论,将使各国对表决的意见更加明朗。

(文章转自《汉麻博士》)